《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可条例中具体有哪些知识点呢?现在我们不妨以一百条问答的方式来看看条例中的重要知识点!快拿出小本本来记好哦。
01
Q 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是什么?
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第一条)
02
Q 本条例在什么范围内适用?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03
Q 什么是营商环境?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第二条第二款)
04
Q 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要求有哪些?
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改革创新、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廉洁高效、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原则,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第三条)
05
Q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作用是什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06
Q 市和区政务服务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
各级人民政府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舆论气氛。(第六条)
负责组织推动建设营商环境,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各部门、各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五条)
07
Q 如何在优化营商环境时营造良好的舆论气氛?
各级人民政府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舆论气氛。(第六条)
08
Q 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循哪些原则、承担哪些社会责任?
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七条)
09
Q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能否获得奖励?
可以按规定予以奖励。(第八条)
10
Q 在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需要进一步完备的工作有哪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推行行政许可事项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规范、便捷的政务服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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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在推动各级政府行权透明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
12
Q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后还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人才、产业等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及时落实,并为市场主体提供解读、咨询服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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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本条例在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事项、证明事项上的规定有哪些?
依法取消、下放、合并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依据的证明材料;根据改革实践需要,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完善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相关制度。(第十二条)
14
Q 谁来组织编制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市人民政府。(第十三条第一款)
15
Q 政务服务事项编制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市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规程和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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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否按照统一标准提供政务服务?
全市同一政务服务事项按照同一标准处理。(第十三条第三款)
17
Q 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的主要服务内容是什么?
政务服务事项综合受理、集中办理、现场服务、限时服务,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第十四条第一款)
18
Q 市人民政府通过什么途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
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务一网通平台,实行跨区域、跨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利用互联网端、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智能化办事渠道,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并与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融合互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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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本条例规定应该采取哪些措施简化优化政务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减少办理环节。需要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告知办理程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时限等内容,应当一次性全部告知。对于依法不需要现场踏勘、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办事窗口或者政务一网通平台一次性受理办结。(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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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哪种行政许可事项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对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第一款)
21
Q 哪种证明事项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对有关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虚假承诺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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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证明事项的办理流程是什么样的?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证明事项,有关部门应当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办理规定、监管规则、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申请人书面承诺达到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先行办理行政许可等相关事项。(第十七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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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如何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优化企业准入服务,提高企业开办审批效率,放宽企业名称核准限制,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第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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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企业申请办理地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如何办理?
企业申请办理地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不得违背企业意愿限制企业自由迁移。企业在迁移过程中持有的有效证照不再重复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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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如何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精简企业注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注销,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第十八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