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7部委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要求,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市国土房管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从颁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底在全市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此次专项行动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打击投机炒房、房地产“黑中介”,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和虚假房地产广告等4类、22项违法违规行为。对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捂盘惜售、恶意炒作、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等行为都将进行严厉查处。
投机炒房行为
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4.通过更改销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1.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4.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的申报价格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3.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4.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6.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虚假房地产广告
1.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2.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3.发布未取得销售许可的房地产项目销售广告。
4.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5.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通知》提出,专项行动由市、区两级联合组织开展,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成立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市级工作组,负责组织、部署、协调全市范围的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区级相关部门在各区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区级联合执法检查组,负责开展本区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并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本区房地产市场乱象有关问题的检查处理。
《通知》要求:联合执法检查组要深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进行检查,通过随机检查、突击检查、暗访等方式,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处理。成员单位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发挥部门合力,协同联动,精准打击,联合惩戒。加强执法力度,联合执法检查组要严肃处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定期集中曝光,形成社会震慑。强化监督问责,推动工作落实,市级工作组将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对涉嫌隐瞒包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部门和人员坚决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