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和服务工作,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对现行记分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天津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
新《办法》明确:
记分制管理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统一组织实施。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所辖区域内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记分制管理。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分,并以“谁检查、谁记分、谁复查”为原则,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其整改后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以下简述为“复查确认”,整改后符合相关要求即为通过复查确认,否则为未通过)。
在记分周期内实施“累计记分、按分整顿”的管理模式。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记分总分值为当年历次记分的累计值,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为 12 分、6 分、 3 分、2 分、1 分。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值满 12 分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并责令整改,同时,联合市场监管和公安交管部门约谈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各项记分累计达到 12 分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整改期不少于 7天,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满 12 分的次数达到 2 次及以上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整改期不少于 30 天。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向对其实施检查记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由多个部门实施记分的,应向多个部门分别提交),由实施记分的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同一机构被多个监管部门记分的,在取得所有实施记分部门复查确认通过后,方可认为整改完成,否则按整改未完成处理,应继续整改。实施记分的部门应于复查后 5日内将复查确认结果书面通报至市生态环境局,复查确认结果应有是否通过的明确表述。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上述复查确认结果依法进行后续处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毕并通过所有实施记分部门复查确认,恢复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原记分清零,重新开始记分。
对于记分达到 6 分以上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各区应加大监管力度。
(原文详见“天津自贸区综保区 ”微信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