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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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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推动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4-03-25   来源:天津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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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高质量建设天津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的决策部署,市委金融办牵头研究制定了《关于推动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3月21日至3月29日。

    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宝贵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箱:

    zhangjiuheng@tj.gov.cn

    电话:022-58980007

    传真:022-58980003

    书面信函:请邮寄或报送至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19号306室,邮政编码:300040。

    关于推动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

    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以下简称金创区)建设,促进金创区金融集聚标志区(以下简称标志区)要素集聚,推动金融与全产业链深度协同,着力发展科技金融、产业金融、航运金融、数字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等重点金融领域,营造良好金融生态,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1.支持法人金融机构集聚。对新设立或者市外迁入标志区的法人金融机构,根据实收资本给予落户奖励,其中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4%给予奖励;2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给予奖励;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鼓励新设立或者市外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在标志区办公,对在标志区新购或者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每天1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共补助5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支持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和专业机构集聚。对新设立或者市外迁入标志区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一级专营机构、专业子公司,对新设立或者市外迁入标志区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支付机构、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货币兑换公司,给予200万元落户奖励。鼓励新设立或者市外迁入的一级分支机构和专业机构在标志区办公,对在标志区新购或者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每天1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共补助3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支持特色金融业态机构集聚。对新设立或者市外迁入标志区的股东为大型制造企业、大型国有集团且实收资本为3亿元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由社保基金、法人金融机构等作为发起人并按照规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给予200万元落户奖励。鼓励新设立或者市外迁入的上述机构在标志区办公,对在标志区新购或者新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参照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政策。

    二、支持全产业链金融发展

    4.着力发展科技金融。金融赋能天开高教科创园区(以下简称天开园)建设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产业—金融”新循环试点,在天开园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适当下放业务审批和产品创新权限。加大服务科技企业股权投资力度,建立与天开园现有天使类投资接续的奖励体系,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天开园科技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其实际到账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投资我市非上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2条重点产业链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其实际到账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对于上述投资,单个投资项目奖励最高100万元,每年每家基金管理人累计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承销商或者承销商分公司服务我市企业发行科技债券,对全市承销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和科创票据规模排名前5的,按照实际承销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每家金融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着力发展产业金融。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正向激励功能,增强精准滴灌政策效果,对金融机构向制造业领域发放贷款和票据贴现,在再贷款申请时予以优先支持,优化相关金融机构支持单户制造业企业再贴现余额上限额度。加大对制造业企业资金投放力度,对全市较上一年度制造业贷款余额增量排名前5的法人银行及一级分支银行,按照增量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每家银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引导规范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对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商业保理公司,给予10万元奖励。

    6.着力发展航运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叙做航运金融衍生品,对全市较上一年度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签约增量排名前5的法人银行及一级分支银行,按照每亿美元增量给予3万元的标准奖励,每家银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开展天津航运金融专题研究,对发布天津航运金融发展指数报告的权威机构,每年给予100万元奖励。

    7.着力发展数字金融。支持数字金融相关机构集聚发展,对经国家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新设立或者市外迁入标志区的金融科技研发、运营、测评、标准认定等法人机构,给予300万元落户奖励。引导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金融科技国家级金融改革试点,对纳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和中国证监会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的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

    8.着力发展绿色金融。加大绿色信贷投放,支持我市绿色低碳发展,对全市较上一年度绿色贷款余额增量排名前5的法人银行及一级分支银行,按照增量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每家银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金融机构与绿色产业优质企业建立合作机制,积极主动提供绿色债券发行相关服务,支持承销商或者承销商分公司服务我市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对全市承销规模排名前5的,按照实际承销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每家金融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着力发展普惠金融。加大对普惠小微市场主体的资金投放力度,对全市较上一年度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余额增量排名前5的法人银行及一级分支银行,按照增量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每家银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引导拓展融资担保业务,对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户1000万元以下的支农支小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担保额度的千分之三给予奖励,每家担保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0.着力发展养老金融。鼓励受托机构积极扩大企业年金管理规模,对全市推动企业新建企业年金制度、新建账户年末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含)且排名前3的受托机构,按照当年新增规模的千分之三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专属养老保险产品,对全市较上一年度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新增保费收入100万元以上(含)且排名前5的保险机构,按其新增保费收入的百分之三给予奖励,每家保险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金融人才发展

    11.加大高层次金融人才引进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引进人才,对新引进的境外高端紧缺金融人才,经推荐入选天津市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经人才管理部门批准后,享受相应政策待遇。鼓励本市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国际国内公认的职业能力水平认证和资格考试,对新获得精算师、特许金融分析师、金融风险管理师等金融资格证书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奖励按照每年20%分五年拨付。

    12.持续强化金融人才服务保障。按照本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人才,做好安家落户、子女教育、医疗健康、住房等方面支持和保障。支持新引进符合条件的金融领军人才和金融高端人才申领“海河英才”卡,享受相关服务。在本市新设立或者市外迁入本市的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和专业机构,特色金融业态机构,可对新引进的金融领军人才和金融高端人才给予奖励,其资金可从金融机构落户补助中列支。金融机构可将第15条中所获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优秀案例研发团队奖励资金发放给核心团队成员,成员名单及分配方案由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标志区属地区政府可结合实际资源禀赋和重点金融产业发展需求,聚焦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特色金融业态机构金融人才关注重点,制定涉及子女教育、医疗健康等方面的细化政策措施。

    四、营造良好金融生态

    13.支持盘活金融集聚标志区存量资源。在标志区内应当引聚和发展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金融及相关配套服务产业,并向所属区域政府和市金创区建设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报备。支持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加大对标志区城市更新项目服务力度,推动增加授信额度,加大利率优惠,延长贷款期限。支持盘活利用闲置特色风貌建筑,对市场运营主体盘活标志区特色历史风貌建筑资产给予资金奖励、审批许可等一揽子政策支持,政策期内按照每盘活1000平方米给予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14.支持举办会议论坛活动。支持在标志区举办由国家部委或天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的金融高端论坛、专业会议等活动,对活动承办方按照活动实际费用支出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5.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示范引领。宣传、推广金融机构在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和产业金融、航运金融以及其他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经验做法。面向全市金融机构征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案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发布具有创新性且推广应用形成一定规模效应的优秀案例,对每个研发团队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支持金融标准创新,对主导制定金融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含外文版)、地方标准的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不重复享受。面向全市金融机构建立通报表扬制度,每年发布优秀金融机构、最美金融人等先进事迹,对促进标志区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给予通报表扬。

    16.建立重大事项专题研究机制。对于重点引进或重点扶持的、对标志区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金融项目、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与特色金融业态配套的行业性龙头专业服务机构和金融人才,可通过专题研究方式给予定制化政策支持。

    五、相关要求

    17.明确政策措施适用主体。本政策措施中适用经营主体,除具体条款中明确仅适用于金创区金融集聚标志区内机构的,其他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法人金融机构和一级分支金融机构,以及参照一级分支机构享受政策的经营主体。金创区金融集聚标志区指《关于深入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的方案》(津政发〔2023〕23号)中金融历史文化区、金融发展活力区、租赁创新示范区和产业金融发展区。法人金融机构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天津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者业务许可证的机构。一级分支金融机构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的天津市级分行或者分公司。

    本政策措施所称金融领军人才,是指法人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金融机构新引进的当年收入超过本市职工平均工资15倍的人才。金融高端人才,是指拥有国内外精算师、特许金融分析师、金融风险管理师、注册会计师、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等国际资格认证证书且在金融行业从业5年以上的人才或者金融机构新引进的当年收入超过本市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人才。

    18.明确资金来源和政策具体实施方式。对于“一、支持金融机构集聚发展”中金融机构的落户、新购或者新建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奖励或者补助资金,“二、支持全产业链金融发展”中“7.着力发展数字金融”机构落户奖励资金和“四、营造良好金融生态”中“13.支持盘活金融集聚标志区存量资源”中盘活特色历史风貌建筑资产资金奖励,涉及金融历史文化区、金融发展活力区内的,由市级财政负担50%,所在区财政负担50%;涉及租赁创新示范区和产业金融发展区的,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由滨海新区财政统筹相应开发区财政负担。对于“二、支持全产业链金融发展”中其他条款涉及奖励资金,“三、支持金融人才发展”中鼓励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国际国内公认的职业能力水平认证和资格考试涉及奖励资金和“四、营造良好金融生态”中举办会议论坛活动、获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优秀案例涉及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明确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预期产出效益,强化经济贡献考核,规范使用并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财政资金投入和税收产出的良性循环。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本政策措施印发之日,原则上参照本政策措施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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