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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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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08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形成《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wangjidong@cbirc.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金融监管总局非银机构监管司(邮政编码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5日。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修订发布以来,在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设备融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办法》已无法满足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金融监管、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形成《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一是修改完善主要发起人制度。结合金融租赁业务发展和现实需要,在原《办法》建立的三类发起人制度基础上,增加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大型企业两类发起人;提高主要发起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切实承担股东责任;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二是强化业务分级分类监管。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贯彻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明确了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四是强化资本与风险管理。明确关于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等方面监管要求。

五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根据金融租赁行业业务发展以及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补充完善各项业务经营规则,重点是增加对转受让融资租赁资产、联合租赁、固定收益类投资、融资租赁咨询服务、保理融资、合作机构管理、员工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担保和保险合作、保证金业务等十个方面的具体经营和管理规则。

六是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结合近年来高风险非银机构风险处置实践经验,明确解散、吊销经营许可证、撤销、接管、破产清算等五种处置方式,做好清算工作安排。

目前,《征求意见稿》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界反馈意见,金融监管总局将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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