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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即日起施行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规将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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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即日起施行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规将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1-08-02   来源: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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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30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制定这部法规,对于防止食品浪费行为,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将发挥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

      《规定》一共35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基本原则。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规定本市坚持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科学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和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要发挥表率作用。

      二是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规定了市和区人民政府在反食品浪费工作中的组织领导职责,发展改革部门的组织协调职责,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餐饮、住宿和粮食仓储流通方面的管理职责以及教育、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网信部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职责。

      三是明确社会各类组织的主体责任。《规定》着重规范了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责任,如,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标识;为消费者提供半份菜、小份菜等不同规格的选择;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公勺公筷和打包等服务;改进宴席和菜单设计,优化备料制作流程,合理设置多种菜品份量规格;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明示用餐规则,提醒消费者按需、少量、多次取餐;探索建立并实行非居民厨余垃圾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等。此外,还规定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组织,新闻媒体,单位食堂,学校等教育机构,食品餐饮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家庭和个人,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等主体在反食品浪费工作中的责任。

      四是明确了反食品浪费的投诉举报、日常监督检查等监督管理机制。规定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浪费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监管协作和联动机制,向社会公开反食品浪费检查情况。

      五是明确了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单位及单位食堂、公职人员、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如,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标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误导、诱导消费者过度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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