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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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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8-10-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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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1.支持口岸、海关等政府部门建设市级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或监管平台,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相关政务服务。对建设所需硬件、通用性软件购置,以及平台开发等费用(不包括后期运行维护费用)予以定额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可同时包含新建和升级改造内容,但应分列为不同的子项目。项目建设起止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支持市级跨境电子商务商务服务平台建设。对能够与市级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对接,实现线上一站式商务服务平台的建设项目所需硬件、通用性软件购置,以及平台开发等费用(不包括后期运行维护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目建设起止时间以及实际支出费用的合法凭证开据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项目发生费用以实际支出为准,费用发生单位与项目单位须一致。

    (二)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书。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背景、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及主要任务,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规划和实施步骤,项目投资预算(应当包括机房、计算及存储资源的租赁需求,应用系统开发估算量,项目咨询、项目监理、系统上线安全测评等),项目组织管理及保障措施,项目服务模式、服务内容、服务措施及服务对象,项目正式运营后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4.项目费用汇总表、各项支出明细表、设备购置清单明细表。

    商务服务平台项目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符合政策文件要求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申报截止日当期的财务报表(新成立企业只提供财务报表);

    7.项目投资费用明细表,以及各项支出明细表所对应的项目合同、银行支付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所有申报材料须按照顺序编号用A4纸张规格装订成册(序号页需用标签纸进行分隔、标记),一式五份,并加盖骑缝章。同时准备PPT电子报告(10分钟左右)。

    (三)项目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由单位将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8年10月12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委。商务服务平台项目由单位将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9年6月30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委。市商务委对项目受理情况进行公示。

    2.项目审核。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项目申报书上签署审核意见。

    3.项目评审。市商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4.资金分配。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进行公示。

    5.资金拨付。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6.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市商务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

    二、跨境电子商务创新试验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支持经市商务委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创新试验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一是支持各创新试验区结合全市建设方案开展管理规范、统计监测、信用体系等电子商务软环境建设及工作创新;二是支持为创新试验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企业或产品集中展览、展示和宣传服务等;三是支持为创新试验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及产品溯源等服务。

    对各类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所需的相关设备、软件、统计信息购置费用、场地租赁费用等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不包括土地购置、土建、拆迁、装修、通用办公设备购置、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每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每个创新试验区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每类创新试验区公共服务体系项目择优支持,同类项目最多支持两个。

    (二)项目申报条件

    1.在天津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法人。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公共服务体系项目具备固定场所、运行资金、提供服务的相关人员和设备。

    5.与创新试验区商务主管部门签署相关服务协议。

    6.项目发生费用以实际支出为准,费用发生单位与项目单位须一致。申报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的合法凭证开据时间为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

    7.项目未申报其他财政资金。

    (三)项目申报材料

    1.建设资助类项目资金申报书。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3.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情况,项目背景、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及主要任务,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规划和实施步骤,项目投资预算、资金筹措渠道、分类预算,项目组织管理及保障措施,项目服务模式、服务内容、服务措施及服务对象,项目正式运营后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符合政策文件要求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申报截止日当期的财务报表(新成立企业只提供财务报表);

    6.项目投资费用明细表,以及各项支出明细表所对应的项目合同、银行支付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7.项目单位与创新试验区商务主管部门签订的服务协议,协议包括项目提供服务的对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

    8.其他单位账户存根。

    所有申报材料须按照顺序编号用A4纸张规格装订成册(序号页需用标签纸进行分隔、标记),一式5份,并加盖骑缝章。同时准备PPT电子报告(10分钟左右)。

    (四)项目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项目单位填写项目资金申报书,提供有关申报材料,报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

    2.项目初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保留审核过程全部工作记录,并在建设资助类项目资金申报书上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通过初审的项目单位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委。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在商务部外贸发展专项资金平台上录入项目。初审项目材料应于2018年10月12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委,逾期不再受理。市商务委对项目受理情况进行公示。

    3.项目复核。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在收到区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复核。

    4.项目评审及验收。业务处室按照《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商务促进资金项目评审及验收管理办法》履行相关程序。

    5.资金分配。市商务委根据资金预算和项目评审及验收结果,制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进行公示。

    6.资金拨付。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建设项目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1.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满足海关查验要求新建或改扩建的跨境电商监管查验作业场所的软硬件购置费,包括安检机、查验设备、机检系统、同屏比对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消防系统、防火墙系统、辅助设备和管理信息系统、地面平整硬化、海关必要的办公场地建设及设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等费用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补助,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企业首次与天津市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对接的信息系统建设、升级改造项目,对其中相关的软硬件购置费用,按照投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50%,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支持跨境电商零售企业项目。对已与公共服务平台对接,纳入天津海关进出口统计,首次实现申报期间内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零售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投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支持内容包括申报期间内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设备和软件购置(包括计算机、服务器、网络通信设备、分拣、包装、装卸搬运等专业设备,专业软件)、网络营销推广(包括网站竞价排名、搜索引擎优化、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营销)费用。

    4.支持我市境内跨境电商保税仓建设。对已与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服务跨境电商企业零售业务的仓储企业初次改造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投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申报期间内跨境电商双放行清单量首次实现50万单、100万单、300万单的仓储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投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支持内容包括申报期间内对其软硬件购置费用,包括货架(货柜)、视频监控系统、消防系统、分拣、包装、装卸搬运机械等。

    5.支持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建设。建筑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且跨境电子商务展示交易部分销售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对其软硬件购置费用,包括货架(货柜)、视频监控系统、门牌广告,按照不超过50%的投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项目单位在不同区域建设多个项目的,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项目申报条件

    1.在天津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按照本办法的支持方向,项目申报单位已经实现与天津市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服务平台对接,或为已对接的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了相关服务,并开展相关业务,实现经营业绩。

    5.积极协助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能够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

    6.由企业申报的项目,其数据产生及实际支出费用的合法凭证开据时间为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

    7.跨境电子商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为政府部门直接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则可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按项目预算进行申报,申报项目建设周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8.项目发生费用以实际支出为准,费用发生单位与项目申报单位须一致。

    9.对同一单位申报上述多个项目或支持方向的,应合并申报。已申报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三)项目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书。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符合政策文件要求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企业项目提供);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申报截止日当期的财务报表(企业项目提供、新成立企业只提供财务报表);

    5.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6.项目投资费用明细表,以及各项支出明细表所对应的项目合同、银行支付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7.跨境电子商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提供海关等部门关于新建或改扩建跨境电商监管查验作业场所的要求或批复。

    8.项目单位或项目单位的服务对象与公共服务平台对接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相应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跨境电商双放行清单量、跨境电子商务展示交易销售额的数据。

    9.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项目还需提供建设面积超过100平米的场地建设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

    10.其他单位账户存根。

    所有申报材料须按照顺序编号用A4纸张规格装订成册(序号页需用标签纸进行分隔、标记),一式5份,并加盖骑缝章。同时准备PPT电子报告(10分钟左右)。

    (四)项目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项目单位填写项目资金申报书,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项目报区商务主管部门,政府部门项目直接报市商务委。

    2.项目初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保留审核过程全部工作记录,并在项目资金申报书上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通过初审的项目单位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委。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在商务部外贸发展专项资金平台上录入项目。政府部门项目直接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初审项目材料应于2018年10月12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委,逾期不再受理。市商务委对项目受理情况进行公示。

    3.项目复核。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在收到区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复核。

    4.项目评审及验收。企业项目按照《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商务促进资金项目评审及验收管理办法》履行相关程序。政府部门项目按照申报预算进行评审,待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后再由市商务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

    5.资金分配。市商务委根据资金预算和项目评审及验收结果,制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进行公示。

    6.资金拨付。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五)监督检查

    1.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资金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保证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和挪用。

    2.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3.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1.项目资金申报书

    2.其他单位账户存根

    3.项目费用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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