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制造强国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的工作要求,以国务院印发的《进一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以及我市港产城融合发展等“十项行动”部署为指引,积极培育新质生产力,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适港制造业、未来产业的引育和布局,结合东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为在东疆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制造业领域(包含数据要素生产)及配套服务领域经营主体(以下统称“企业”)。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三条 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
对落地东疆的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项目,给予一定支持。
第四条 支持综保功能创新
鼓励利用综保区功能开展保税研发、加工、检测、维修和再制造的项目,给予一定支持。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给予一定支持。
第六条 支持制造业企业发展壮大
对年度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2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项目,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条 支持研发创新
(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技术投入,对研发费用投入额较上一年增量超过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定支持。
(二)支持产业研发平台建设,对海洋科技、智能制造、轻型航空、保税业态等领域概念验证中心、小试平台、中试平台建设,按照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给予一定支持。
(三)对新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的项目,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条 支持制造业人才引进和生活保障
支持企业员工在东疆安居,对企业员工租用或购买东疆辖区内自住住房的,给予一定支持;对居住在滨城以外区域的企业员工,在通勤保障方面给予一定支持;支持完善提升区域餐饮配套服务,保障入区企业员工就餐需求,对餐饮配套企业或入区企业内部食堂给予一定支持。本条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九条 支持企业有效对接资本市场
支持企业申请银行贷款融资,扩大业务规模。对获得商业银行贷款融资的企业,给予贴息支持,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条 深化产业基金投资引导功能
鼓励投资机构投资东疆重点发展领域制造业企业,按照投资到位额,对投资机构给予一定支持。
第十一条 加速开放场景应用
支持轻型航空、海洋科技等领域相关创新技术、产品在港口建设、生产服务、城市管理、文旅服务等场景领域的示范运营和商业化应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为促进东疆制造业体系的培育,可进一步制定更加符合细分领域特点实际的产业政策,按照“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制定本办法下的细分领域产业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以上”“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及本区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上级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同类政策,优先执行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相关规定,差额部分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支持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全部资金,取消政策申请资格;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重大安全环保事故、严重失信等情形的,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原《关于印发〈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东疆规〔2025〕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附件: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暂行办法(轻型航空领域)
附件:
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暂行办法(轻型航空领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五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天津市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港产城融合发展等“十项行动”举措,聚焦轻型航空领域,推动产业与东疆航运物流、国际贸易、金融服务、文化旅游等重点产业深度融合,结合东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为在东疆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从事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及零部件制造,以及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产业链条相关业务的经营主体(以下统称“企业”)。本办法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三条 支持轻型航空重大项目落户
对补足天津市航空产业关键环节短板的重点项目,结合企业经营情况、项目情况、项目主要采购情况等,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支持。
第四条 支持适航取证及军工资质认定
对取得国家及国际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国家及国际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证以及新取得军工资质的低空经济企业,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条 支持低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运营
对在东疆建设低空经济配套基础设施的企业,在基础设施通过竣工验收后,按照项目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定支持。
对试飞测试基地、飞行培训基地、飞行营地项目运营企业,给予一定支持,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六条 支持新产品推广应用
对推广应用列入最新版《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条 支持标准规范制订
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主体,牵头制定并发布低空制造、低空应用、低空保障等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条 支持新型航空器及零部件保税维修创新
支持国产新型航空器出口拓展海外市场,鼓励企业通过开展集团自产产品的保税维修业务,降低售后服务成本。支持企业扩大新型航空器及零部件保税维修产品类型。
第九条 加强产业人才培养
支持企业引进低空经济领域高端人才,对入选天津市卓越制造人才、滨海新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等项目的,给予一定奖励。
支持低空经济企业与国内顶尖高校、科研院所洽谈合作,深化低空经济领域产教融合,推进相关领域前沿技术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低空经济企业与高职院校开展专业学科共建,培养、储备无人驾驶员(飞手)等低空经济领域产业技术人才。
第十条 打造低空飞行品牌赛事
对举办具有全国品牌影响力的低空飞行赛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加强金融支持服务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将eVTOL等新型航空器作为租赁标的物,利用东疆航空金融优势,探索新型航空器融资租赁出口,提升整机企业国际竞争力。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丰富低空经济领域融资租赁、保险、资产评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融资担保等业务模式,支持探索推出适合新兴航空器运营及租赁的相关产品,对开展上述业务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二条 拓展应用场景
(一)对在天津市内开通物流配送试点航线、开展低空巡检(起终点至少有1个在天津市内)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使用大型、中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常态化运营的航线,给予一定奖励。
(二)对依托东疆文旅场景,开展eVTOL、直升机、飞艇、热气球等观光游览和低空运动体验活动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不超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及本区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上级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同类政策,优先执行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相关规定,差额部分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支持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全部资金,取消政策申请资格;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重大安全环保事故、严重失信等情形的,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津公网安备 12019302000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