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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盛世名扬货运代理有限公司“4·18”车辆伤害一人死亡事故结案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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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盛世名扬货运代理有限公司“4·18”车辆伤害一人死亡事故结案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2-04-22   来源: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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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4月18日11时30分左右,天津盛世名扬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位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美洲路3889号的天津港太平洋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29万堆场C22场进行货物装箱作业时,作业人员若某某等人在返回用餐途中,在C20西侧作业通道上与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集装箱堆高机发生碰撞,造成若某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39.5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规定,经管委会批准,成立了由应急管理局、纪检监察室、东疆总工会、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天津市港航局东疆北疆管理处等部门组成的天津盛世名扬货运代理有限公司“4.18”车辆伤害一人死亡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2020年6月30日,事故调查报告经管委会批复同意。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津安办〔2020〕7号)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结案评估办法(暂行)》(津滨安生〔2018〕13号)等关于事故结案评估的有关规定,经管委会同意,成立了由安委办牵头组成的天津盛世名扬货运代理有限公司“4.18”车辆伤害一人死亡事故结案评估组,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事故责任单位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调查报告》建议由管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天津盛世名扬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处3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管委会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天津盛世名扬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处3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处罚已于2020年8月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盛世名扬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缴纳罚款,罚款全部执行完毕。

    (二)《事故调查报告》建议由管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汇旭(天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处3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管委会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汇旭(天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处3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处罚已于2020年8月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汇旭(天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缴纳罚款,罚款全部执行完毕。

    (三)《事故调查报告》建议由管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天津惠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处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管委会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天津惠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处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处罚已于2020年8月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惠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4日缴纳罚款,罚款全部执行完毕。

    (三)《事故调查报告》建议由管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天津诰庆物流有限公司,处2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管委会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天津诰庆物流有限公司处2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处罚已于2020年8月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诰庆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缴纳罚款,罚款全部执行完毕。

    二、事故责任人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堆高机司机李某立案调查处理。

    评估情况:2020年5月10日,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对李某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立案处理; 2020年7月3日,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对李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0年8月7日,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对李某案件调查终结,移送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起诉;2020年9月17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案件进行了审判,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二)《事故调查报告》建议由管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天津盛世名扬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吕某某依法处2019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共计2355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管委会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天津盛世名扬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吕某某依法处2019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共计2355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处罚于2020年8月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2020年8月10日缴纳罚款,罚款全部执行完毕。

    (三)《事故调查报告》建议由管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汇旭(天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袁某某依法处2019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共计345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管委会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汇旭(天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袁某某依法处2019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共计345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处罚于2020年8月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2020年8月4日缴纳罚款,罚款全部执行完毕。

    (四)《事故调查报告》建议由管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天津惠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吕某依法处2019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共计34957.68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管委会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天津惠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吕某依法处2019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共计34957.68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处罚于2020年8月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2020年8月4日缴纳罚款,罚款全部执行完毕。

    (五)《事故调查报告》建议由管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天津诰庆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某依法处2019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共计3096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管委会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天津诰庆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某依法处2019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共计3096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处罚于2020年8月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2020年8月4日缴纳罚款,罚款全部执行完毕。

    三、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天津盛世名扬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天津盛世名扬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其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和安全风险,加强承发包安全管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职责并有效落实;加强对承包业务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事故隐患,及时制止从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评估情况:天津盛世名扬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司实际,压缩业务、减少公司作业人数与公司的安全管理能力、精力相适配,并且自身约束承包方数量,现只对惠禾国际货运代理开展劳务服务。加大了安全生产投入,公司主要负责人学习安全管理相关知识,建立健全了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邀请安全咨询机构开展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素质和技能;对承包的业务,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并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开展对承包业务的现场安全检查,包括每月的定期检查和临时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的安全隐患。

    (二)汇旭(天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建议汇旭(天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立健全承包项目安全管理机制,梳理完善承包项目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等日常安全管理要素,全面履行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大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制定详细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高培训教育的针对性,狠抓计划落实,切实增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对承包业务现场作业过程中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风险要加强辨识并采取有力控制措施,加强现场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评估情况:汇旭(天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修订完善了公司现有安全管理制度,重点包括:承包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等;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按照计划,每月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结合承包项目特点,对承包项目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对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宣贯和培训,聘任安全管理代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与发包方建立沟通机制,将现场风险与发包方进行沟通反馈,并纳入安全检查清单,规范现场作业活动,消除现场事故隐患。

    (三)天津惠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天津惠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强化对相关方的管理,对承包单位资质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严禁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与相关方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的现场作业要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问题整改,切实履行发包方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评估情况:天津惠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公司安全生产投入,借助第三方专业技术力量,在对公司日常的办公、现场监装等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请专业机构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计划和方案,并严格落实,留存记录。在项目发包时对承包商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查,要求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施设备、人员作业行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后方可签订合同;与各承包商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并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将作业过程中的风险向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相关方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加强对承包商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对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约谈,督促整改隐患问题,确保发包项目的安全生产。

    (四)天津诰庆物流有限公司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天津诰庆物流有限公司在承接业务时,要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强化对本单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告知,定期对项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评估情况:天津诰庆物流有限公司已不在本地生产经营,现已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清算申请,准备将公司进行注销。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结案评估办法(暂行)》第十条关于“被评估单位已不在本地生产经营的或评估时已经注销的,应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情况”之规定,特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五)其他涉及企业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其他涉及企业要针对此次事故,加强对业务的发包、承包以及作业人员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1、盛港公司。要强化承包方的安全管理,督促承包单位全面履行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振华公司。在承发包项目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内容,切实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3、太平洋公司。要进一步加强非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巡视检查,加大违规违章作业打击力度。

    评估情况:

    1、盛港公司修订了业务分包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业务分包方开展标准化评估、在承包项目设立安全管理代表、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并建立教育档案,加强对分包方的监督检查,督促分包方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振华公司全面修订了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相关方安全管理能力提出明确要求,对相关方安全管理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相关方安全管理履责能力,加强对相关方的日常监督考核,指派专人对装箱业务进行重点检查巡查,督促业务分包方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管理协议内容。

    3、太平洋公司强化了现场人员安全管理,修订了公司安全风险告知书和对外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管理标准,完善外来人员、车辆入场申请、核查、备案流程及准入条件,对相关方的告知工作落实到具体人,规范做好相关方进场管理,做到所有进场人员都有入场申请、安全告知和进场记录,完善了对违章作业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机制。

    (六)相关部门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建议请市港航局东疆北疆管理处对太平洋公司进行约谈,请东疆应急局对振华公司、盛港公司进行约谈,督促其加强自身安全管理力度。建议市港航局东疆北疆管理处与东疆应急局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东疆港区内港口经营企业在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教育培训等环节的监管力度,督促各港口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评估情况:市港航局东疆北疆管理处于2020年7月15日对太平洋公司开展了安全生产约谈,督促其加强安全管理力度;东疆应急局于2020年7月31日对盛港公司和振华公司开展了安全生产约谈,督促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抓好问题整改,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在安委办协调推动下,市港航局东疆北疆管理处与东疆应急局协同加强了对港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一是定期组织召开港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共同对港区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二是建立了隐患问题通报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定期进行通报沟通,督促企业落实问题整改责任;三是开展对港区企业的联合检查,建立常态化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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