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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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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1-11-23   来源: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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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东疆保税港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天津市滨海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东疆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    

    3.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易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 坚持预防为主、主动应对,有效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疆保税港区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后,东疆管委会视情况启动东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东疆区域内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第二章 组织体系

    一、应急指挥部

    东疆保税港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为东疆保税港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在党委、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管委会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党群工作部、经济改革和运行局、商务促进局、新经济促进局、金融服务促进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国土和建设管理局、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社会发展局、东疆海事局、北京道派出所、客运派出所、交警二大队、东疆港消防大队等负责同志组成。

    必要时,东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可由管委会统一组织开展。

    东疆保税港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应急准备、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督促并检查应急指挥部决策命令的落实情况。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二、成员单位职责

    1、党委办:负责及时掌握和报告东疆保税港区自然灾害重大情况,向管委会报送紧急重要事项,保证联络畅通;根据总指挥的决定,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参与抢险救援和自然灾害救助;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中的涉外工作等。

    2、党群工作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协调组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及时调控网上热度,管控有害信息;会同上级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3、经济改革和运行局:负责东疆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必要时与上级对口部门做好沟通协调;组织受灾期间电力生产和供应,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负责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期间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做好受灾期间通讯保障和有关基础设施恢复;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等。

    4、商务促进局:负责牵头组织受灾期间生活必需品供给保障工作,稳定市场供应;负责组织由管委会安置的受灾群众的餐饮保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所需方便食品、瓶装水调拨和供应等;掌握相关重点企业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助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运。

    5、新经济促进局:配合做好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协助做好旅游景区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

    6、金融服务促进局: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金融机构做好受灾期间相关服务,维持网点营业稳定性。

    7、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受灾期间市场秩序监管工作,查处各类破坏市场秩序行为;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监管;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救灾期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8、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资金的安排和对使用情况的监督。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落实自然灾害事件中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

    10、规划国土和建设管理局:负责指导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的评估鉴定工作;负责提供必要的公用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指引避难避险场所位置等;牵头组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等工作。

    11、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的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和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负责组织协调供热、燃气企业及相关单位,在受灾期间开展燃气和供热保障等有关基础设施的恢复;负责灾后生活垃圾清运、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受灾期间城市排水工作;负责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场所环境卫生保障;做好东疆湾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做好游客安全引导、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工作;组织修复受灾期间损坏的公路、设施,优先抢通通行路线等;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运输车辆,做好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的运送。

    12、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协调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对接其他有关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单位;负责调拨、分配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会商核定、统计上报,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依法组织指导东疆救灾捐赠工作;对接新区等气象部门,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气象服务和保障。

    13、社会发展局:负责组织指导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组织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安置工作,并对受灾困难学生实施救助;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制订学校防灾减灾救灾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的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和演练;负责组织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卫生知识宣传等工作,开展受灾期间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监督监测工作;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等工作。

    14、东疆海事局;负责辖区海上船舶、人员遇险搜救的组织协调工作。

    15、北京道派出所、客运派出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等工作。

    16、交警二大队:负责自然灾害救助期间的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工作,为事故救援、现场指挥开辟绿色通道。

    17、东疆港消防大队:负责受灾期间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参与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现场抢险;协助转移受灾群众等。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联络和落实及统计上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本系统的应急志愿者队伍,建立应急志愿者招募、培训、管理、调用及保险机制,鼓励应急志愿服务行为,引导应急志愿服务行动,发挥应急志愿服务作用。

    三、专家组

    根据东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为东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应急救助工作。

    第三章 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财政局依法依规按照党委、管委会工作要求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切实做好救灾工作资金保障。

    二、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从满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出发,根据职责制定各类相关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必要物资并做好日常管理。按照实物和产能、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与供应厂家名录,与做好日常沟通联系。

    管委会进行物资准备工作时,可充分依托利用新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资源,有关部门要做好工作对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依托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依法健全灾害应急处置期间政府应急采购、征用和补偿机制,提高物资快速调配和紧急运输能力。

    三、通信保障

    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利用卫星通信等手段,加强极端条件应急通讯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作用,确保管委会及时准确掌握并报送灾情及灾害救助情况。

    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加强值班值守,保持通信畅通。

    四、装备和设施保障

    管委会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可将学校、公园、企业仓库等统筹规划或临时征用为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险装备的储备。

    五、人力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六、社会动员保障

    管委会要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以及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科学组织并有效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鼓励其在灾害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章  监测预测

    一、预防

    为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做好全区的自然灾害预防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做好预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预防和非常态应急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加强灾害信息员的业务培训;按要求储备基本生活类救灾物资,不断提高基层的防灾减灾能力。

    二、监测

    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预案和有关职责加强灾害监测,及时会商、汇总,实现信息互联共享。

    三、预测

    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发展趋势、监测数据等,组织区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并向管委会和其他单位发布预测结果,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及时完善防范应对措施。

    第五章  预警响应

    一、预警级别

    由于东疆地域较小,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响应等级基本按照滨海新区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响应的等级划分。

    如果东疆的与新区的灾情严重度相同,则东疆完全同步于新区的应急响应等级。如果新区的灾情不涉及东疆,则管委会不启动应急响应,特殊情况除外。

    二、预警预报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转发各类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向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汛情、旱情、台风预警信息、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地震趋势预测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海洋灾害预警信息等。

    三、预警响应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员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及时向管委会主要领导报告和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四、预警变更与解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区减灾委办公室的密切联系,切实关注灾情变化情况,根据上级预警信息变更和解除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终止预警响应。

    第六章  应急响应

    一、响应启动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应急响应等级(与新区的相关规定相同)。其中:

    (1)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由东疆保税港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管委会主任)统一组织领导;

    (2)Ⅱ级响应同Ⅰ级响应;

    (3)Ⅲ级响应由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分管应急工作的管委会副主任)组织协调;

    (4)Ⅳ级响应由东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

    (5)东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

    二、各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程序、措施及终止

    (一)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新区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0人(含)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含)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含)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含)以上。

    (5)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响应措施

    由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对灾区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带领有关部门赴现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请专家组协助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各相关单位协助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必要的生活救助物资。

    (5)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规划国土和建设管理局、交警二大队应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6)北京道派出所、客运派出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及疏散,参与配合有关灾害救助工作。

    (7)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并保障基本生活物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8)规划国土和建设管理局指导灾后住房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

    (9)社会发展局及时联系上级部门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0)社会发展局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管委会批准后,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

    (11)灾情稳定后,应急指挥部组织评估、核定,并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3)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工作指示要求。

    3、响应终止

    执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

    (二)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新区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20人(含)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含)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含)以上,1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含)以上。

    (5)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响应措施

    同Ⅰ级响应。

    (3)响应终止

    执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

    (三)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新区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人(含)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含)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含)以上,3000间以下;

    (4)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5%(含)以上。

    (5)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响应措施

    (1)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研究落实支持措施。

    (2)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人赶赴现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发布工作。

    (4)各相关单位协助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必要的生活救助物资。

    (5)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规划国土和建设管理局、交警二大队应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6)社会发展局联系有关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布置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工作。

    3、响应终止

    执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

    (四)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新区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5人(含)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含)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含)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含)以上。

    (5)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响应措施

    由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研究落实支持措施。

    (2)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派人到现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发放生活救助物资。

    (5)社会发展局指导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定做终止Ⅳ级响应,并向管委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报告与发布

    一、信息报告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的相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1)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将及时将东疆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管委会报告。管委会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报告。

    对于造成受灾区行政区域内1人以上死亡失踪、房屋倒塌等灾情严重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管委会,由管委会上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企事业单位每日9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日10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辖区企事业单位应随时向上一级灾情管理部门报告。

    (3)核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在5日内评估、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二、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区减灾委统一部署进行信息发布,统一发布口径,确保发布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

    2、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自然灾害救助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八章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过渡性生活救助

    1、自然灾害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向管委会申请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

    3、财政局监督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应急管理局检查监督过性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4、应急管理局对经应急救助和过渡性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社会发展局要按照“先行救助”有关政策规定,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帮助其尽快渡过难关。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管委会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保险理赔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发展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和严重损房台帐并上报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受灾地上报的台账后,及时组织评估小组,采取随机抽样、重灾点调查和电话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倒塌房屋和严重损房总体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估。

    (2)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局制定资金补助方案,专项用于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

    (3)规划国土和建设管理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施工技术支持和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采取全面普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管委会。

    第九章 宣传、演练和协作

    一、宣传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地球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提高公民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演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制定并实施年度应急演练计划。

    三、沟通与协作

    应急管理局会同周边区域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协作,建立完善协同机制,加强在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力量支援、物资保障、预案衔接等方面的合作。

    第十章 附则

    一、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并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评定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迟报、谎报、瞒报灾情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局牵头修订,报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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