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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打造高质量孵化器的促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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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打造高质量孵化器的促进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04   来源: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新经济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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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天津《科教兴市人才强市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坚持创新立区,以优化东疆科创生态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发挥孵化器聚集创新资源、科技成果转化和未来产业培育的作用,助力东疆新动能引育,参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津科规〔2019〕1号)、《滨海新区区级孵化机构培育办法》(津滨科发〔2023〕14号)等文件,结合东疆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对象

    (一)主体要求。本办法支持对象是指由具有创新创业载体运营经验和能力的,在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聚焦培育产业链上下游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高水平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二)场地要求。本办法支持对象应在东疆区域内或经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东疆区域以外的场地开展孵化服务。

    (三)孵化器类别。本办法支持的高质量孵化器分为“引领型孵化器”和“成长型孵化器”。

    “引领型孵化器”是指聚焦东疆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成孵化加速功能,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并已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孵化器。

    “成长型孵化器”是指聚焦特色产业领域,形成专业孵化服务能力,经济贡献快速增长,孵化绩效显著的孵化器。

    众创空间和加速器等其它形式不适用本办法。  

    (四)支持数量。原则上支持对象总量不超过2家,对东疆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水平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经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另行确定。

    第三条  部门职责

    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科技主管部门”)是高质量孵化器的管理部门,负责区域内高质量孵化器的培育、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价。

    第四条  管理机制

    (一)科技主管部门建立综合评审制度。对孵化器建设及整体实力进行评审,通过综合评审,引导和发现产业领域聚焦、专业能力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高质量孵化器,助力区域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二)科技主管部门建立业务管理与考核评价制度。指导高质量孵化器发展运行,组织定期考核评价,实施动态管理,激励和督促高质量孵化器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章    综合评审与年度考核评价

    第五条  综合评审和考核评价工作,由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聘请专家组负责,专家组原则上由科技、孵化、投资和法律等相关领域合计5名专家组成。科技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报告,报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审议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评为高质量孵化器。

    第六条  综合评审标准

    综合评审项目包括:高质量引领能力、孵化服务能力、资源集聚能力、区域创新带动能力,孵化方向与东疆主导产业和未来发展产业方向的贴合度等,具体按照《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孵化器综合评审评分表》(附件一)执行。

    第七条  综合评审分级

    按照《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孵化器综合评审评分表》进行评审并确定等级,对评审结果B级及以上且得分最高的两家孵化器予以高质量孵化器政策支持,评审结果为C级的不予支持。对应等级评分如下:

    第八条  年度考核评价标准

    科技主管部门按年度制定《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表》( 以下简称“考核评价表”,附件二 ),根据各高质量孵化器的实际情况单独制定相应考核指标,下发各高质量孵化器。

    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孵化企业成长性、孵化企业科技含量、双创服务、专业孵化能力提升、区域经济贡献、品牌拓展。以及对区域科技创新指标有贡献的机动项和加减分项目。

    第九条  年度考核评价分级

    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对高质量孵化器进行等级评价,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第十条  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应用

    (一)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 A、B、C 的,运营考核费给予相应的支持。

    (二)鼓励成长型孵化器提档升级。对成长型孵化器连续两年考核评价结果为A的,可在第三年申请引领型孵化器综合评审。自评审通过后,按照引领型孵化器支持政策执行,总体支持年限不超过五年(含已享受的成长型孵化器支持年限)。

    (三)实行淘汰机制。对考核评价结果为D的,记为不合格,并要求整改,上年度未兑现的年度运营补贴不再予以支持,后续年度运营补贴支持视整改情况酌情再定。对连续两年考核评价结果为D的,则自第三年起不再将其列为高质量孵化器,停止所有支持政策。

    (四)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产生新的支持对象名额后,由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综合评审,按照综合评审结果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支持内容

    对高质量孵化器按照不同综合评审等级,在租金和物业费、年度运营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表现优异的,给予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支持标准

    (一)支持年限

    引领型孵化器支持年限为五年;成长型孵化器支持年限为三年。

    (二)租金和物业费支持

    引领型孵化器租金和物业费支持的最大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含);成长型孵化器租金和物业费支持的最大建筑面积为2500平方米(含)。

    租金和物业费支持的最高标准为不超过3.2元/平方米/天,每年每家高质量孵化器办公场地支持资金总额最高400万元。如租金和物业费实际价格低于上述最高标准的,以实际价格为准。高质量孵化器在获得认定时,应保证可自主支配的办公场地期限不少于相应的政策支持年限。政策支持年限自认定当年度1月1日起(如租赁未满一年,自租赁时间起)。

    (三)年度运营补贴

    年度运营补贴包括基础保障费和运营考核费两部分,分两次进行拨付。引领型孵化器年度运营补贴最高200万元;成长型孵化器年度运营补贴最高100万元。

    1.基础保障费。具体金额为年度最高运营补贴额*50%,政策支持年限自认定年度(自然年度)的下一年度起。

    2.运营考核费。具体金额为年度最高运营补贴额*(实际得分/100*100%)-基础保障费,实际得分按照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四)奖励资金

    对年度考核评价超过100分的部分,分档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业务管理

    高质量孵化器应根据科技主管部门要求每年汇总报告孵化企业情况、孵化器经营情况、重要变动等信息数据,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宣传推广

    高质量孵化器应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视频和互联网等形式,对外宣传孵化器的基本信息、产业优势、孵化服务案例、投资案例等,提升知名度和显示度,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五条  变更报告

    高质量孵化器发生重大变化时(如名称变更、分立、合并、重组、经营业务以及孵化场地发生变化等),应在1个月内向科技主管部门报告。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符合综合评审标准的,报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其高质量孵化器支持资格继续有效。如不再符合综合评审标准的,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取消其高质量孵化器支持资格。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

    高质量孵化器相关政策落实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相关主管部门应自觉接受专项审计等监督检查。在申报及后续运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高质量孵化器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采用违法手段已骗取资金支持的,须退回相应资金,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在评审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七条  高质量孵化器支持资金申请程序

    (一)租金和物业费支持申请。高质量孵化器运营主体应自认定所属年度(自然年度)结束的下一年内向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租金和物业费合同及发票,申请租金和物业费支持资金,超期不予受理。

    (二)年度运营补贴申请。

    1.基础保障费申请。高质量孵化器综合评审结果公示后,高质量孵化器运营主体向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高质量孵化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年度工作计划,在考核评价表下发后,申请基础保障费。

    2.运营考核费申请。高质量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下发后,高质量孵化器运营主体向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申请运营考核费。

    (三)奖励资金申请。

    高质量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下发后,高质量孵化器运营主体向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申请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

    (一)高质量孵化器的招商部门对高质量孵化器运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由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复审。

    (二)审核确认无误,由高质量孵化器的招商部门报分管委领导后,按照东疆相关资金管理程序进行拨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政策兼容性

    (一)高质量孵化器运营主体可享受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其他产业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二)高质量孵化器在享受本办法支持期间,在孵企业孵化期间不得申请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其他与载体配套相关的政策支持。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如同时符合东疆综合保税区多项支持政策规定(含滨海新区或天津市要求东疆综合保税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政策调整

    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政策调整,相关条款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修订和解释

    本办法由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政策时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读:《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打造高质量孵化器的促进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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